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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委会工作条例
日期:2020-09-25 来源:专委会 作者:专委会 点击:


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自贸区(正定)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(试行)

  第一章  总  则

  第一条  “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自贸区(正定)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:专委会),为河北省现代物流协会(以下简称:协会)内设机构。专委会是在协会、自由贸易区(正定)管理委员会指导下,由业界企业法人、专家学者、非法人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。

  第二条  专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以“服务于政府、服务于企业、服务于行业、服务于社会”为宗旨,充分发挥行业组织“参谋助手”和“桥梁纽带”作用,通过资源整合、强融合补短板、降风险增就业,建立协同互惠共享机制,努力打造区域国际贸易和物流产业协同创新发展生态链,不断提升自贸区整体自贸水平,增强企业整体市场竞争力,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,实现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持续健康、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。

  第二章 职 能

  第三条  专委会主要职能是:

  (一)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现代物流产业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研究现实问题,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,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;

  (二)受政府或行业有关方面委托,组织课题研究、市场调研与行业统计分析,起草行业发展规划;

  (三)以市场为导向,开发信息资源,建立信息网络平台,为会员、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,推进绿色、智能、数字化的现代物流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;

  (四)推进行业试点、示范工作,开展客户满意度评测,表彰先进;

  (五)组织开展行业发展规划论证分析及现代物流、数字经济、绿色金融、现代供应链相关实践与研究,提升现代物流产业和流通经济理论水平;

  (六)组织开展调查研究、参观学习考察、学术研究、企业间合作与交流;

  (七)积极开展行业自律,制定行规行约。接受政府部门或协会授权委托,参与制定行业标准、规范、信用评价和评估等工作;

  (八)采取多种形式,开展现代物流人才培训活动,提高现代物流管理水平和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;

  (九)组织论坛会展活动,开展国际交流和现代物流产业经贸洽谈,推进现代物流产业运营模式创新、技术创新,提高现代物流信息技术应用水平;

  (十)组织编撰我省自贸区现代物流行业发展报告及相关出版物,通过广泛媒体传播和宣传,为会员单位打造物流品牌提供服务;

  (十一)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参加公益事业,组织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各项活动;

  (十二)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  第三章 会 员

  第四条  入会要求

  第一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(一)遵守专委会的工作条例;

  (二)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;

  (三)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及行业地位;

  (四)无违法记录,诚信度较高,专委会领导层认可的。

  第二 入会程序

  (一)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;

  (二)经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;

  (三)专委会秘书处负责颁发牌匾、证书。

  第三 享有权利

 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及诉求权;

  (二)分享专委会研究成果;

  (三)享受专委会人才政策咨询服务;

  (四)享受专委会专家业务指导服务;

  (五)参加专委会的组织的各项活动、专题研讨会;

  (六)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(七)要求专委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;

  (八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  第五条  履行义务

  (一)遵守专委会的工作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,执行专委会的决议;

  (二)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,保护专委会的研究成果;

  (三)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;

  (四)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及活动等;

  (五)按规定缴纳会费,并可自愿提供资助;

  (六)向专委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;

  (七)未经专委会授权,不得以专委会名义开展业务经营、宣传等活动。

  第六条  会员退出

  (一)本着自愿自主原则,专委会成员有权根据自身的意愿,经正式报告后,可退出专委会;

  (二)专委会会员单位退出后应交回会员证;

  (三)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第七条  会员除名

  (一)会员单位出现严重违反相关规定,经三分之二会员表决同意后,对该会员单位给与除名处理,并向全体会员通报;

  (二)对一年内不参加专委会活动、不纳会费的单位可劝其退会。
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

  第八条  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

  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为专委会最高决策机构,专委会会员单位的董事长、总经理或指定的全权代表为专委会正式代表。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具有对专委会工作条例、会费收缴办法、公约及专委会工作计划的审议决定权。

  第九条  专委会组织机构

  (一)专委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单位会员组成。专委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的人选每一届任期五年,任期届满后,专委会将从新选举产生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。

  (二)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知名专家、学者担任专委会名誉会长、顾问指导工作。

  (三)专委会负责制定审议年度工作规划、财务报告等重大决策。

  第十条  专委会秘书处

  (一)秘书处为专委会下设的服务机构,在秘书长的领导下,统一协调处理日常事务,起草专委会大会文件、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,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等。

  (二)专委会工作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企业标准执行。

  (三)专委会财务由协会统一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;专委会每年向协会缴纳10-20%管理费用。

  第五章 运行机制

  第十一条  专委会逐步建立完善运营管理工作机制;统一标识、品牌宣传联动机制;行业评价监督管理机制;协同运营互惠共享机制;试点示范推进机制;创新协调保障可追溯机制等,以确保专委会健康、可持续发展。

  第六章 附则

  第十二条  本工作条例经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
  第十三条  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专委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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